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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件人未声明托寄物价值 出问题快递公司可以这么赔!

发布时间:2017-5-2 8:12  来源:快递物流之声

网上购物一般是由快递公司直接送货上门,那么,当收到破损的包裹或者包裹在运输过程中不翼而飞时,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?

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、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、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根据上述规定,快递公司一般应对包裹的损坏、丢失承担责任,除非该损坏、丢失是因发货人、收件人过错或自然灾害等造成。消费者一旦遇到上述情况,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。那么,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呢?

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货物的毁损、灭失的赔偿额,当事人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

由此可知,寄件人可以自行选择保价或不保价的寄递方式:“保价条款”是寄件人事先声明物品的价值,当托寄物出现毁损、灭失等问题时,寄件人按事先声明的价值获得赔偿;在未声明托寄物价值的情况下,快递公司仅承担一定限额的赔偿责任。

因此,在托寄物品时,应综合考虑货物价值、快递公司资质等各个因素,理性决定是否保价,如此才能在发生包裹损坏、丢失情况时尽量减少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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